由此,范小姐等家属质疑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误导患者手术、术中故意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切除子宫,“子宫一旦切除,就表明手术做完了,我们就无可奈何了。”范小姐认为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并认为其母亲属于被误诊,且该误诊并不属于医院“合理失误”。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患方提供的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合议评估,最后“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此事给我们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范小姐告诉记者,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

当事医院:走司法途径最公平

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医院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建议患者走司法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对医患双方都公平。”该工作人员表示,医患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后,该宜宾三医院承担的责任,医院绝不会推卸。

律师说法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误诊一词是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刚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有无“肿瘤”及“肿瘤”应不应采取手术措施,这实际是一技术行为。而技术问题,医院显然比患者更占有优势地位,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才规定,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且从另外两家医院对同一彩超检查判定的结论来看,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已涉嫌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因此,郭刚律师建议:患方可以与院方通过相互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及寻求调解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患方完全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纠纷的最终解决。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颜福圣律师认为,谢女士得到合理赔偿,首先必须明确责任。这就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进入司法流程,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才能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要求高,过程慢,走司法程序大约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结果。“就赔偿方面,患者损失可能不大,医院提出赔偿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赔偿8万元偏高。”

一直以来,医患关系紧张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每年各地医院和患者家属的各种纠纷从未间断。其中不乏很多患者因为医生手术不当或误诊而最终丧命的案例。虽然从本案来看,谢女士最终除却医生在其子宫处割了一刀后(为寻找肿瘤)其他并无大碍,这恐怕也是医院坚持走司法程序的原因,毕竟误诊本身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只有因为医生(过失)导致的误诊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该事件,医院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可以退还医疗费,再给予5380的精神抚慰钱款,可是谢女士的女儿认为,她的母亲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而母亲手术耽误了工作,每月工资为4000元。故提出8万元的赔偿金,但医院方面并不同意。

无论是谁,在得知患有肿瘤后在精神上遭受打击是必然的,可是这进了手术室结果却是乌龙一场,恐怕无论是谁也难以接受。作为医生来说,我们希望无论在就诊还是手术的过程中都能够足够细心、专业,这样才能减少医疗误诊、医疗事故的发生。虽然如今医生们普遍都使用医疗器材来辅助自己进行医疗诊断,可是医疗器材也难免也失误的时候。因此,这就需要医生有足够优秀的专业判断才可以。

谢女士由于医生的误诊,手术做到一半发现无肿瘤,现在她的家属和医院的纠纷还未解决。我们不希望再在手术室里发现这样的乌龙,毕竟人命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