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润的驱使下,刘某三人除了完成包装、发货的任务外,自己也开始通过微信销售瘦脸针,进价30多元一支的裸瓶瘦脸针,最高卖到近200元一支。至 案发前,赵某某共销售2万余支,涉案价值达100余万元,通过加价销售累计销售2000余支,非法获利达1万余元。刘某累计销售5000余支,涉案价值达 30余万元,并通过加价销售方式销售1000余支,获利4万余元。侯某累计销售2000余支,涉案价值达10万余元,并通过加价销售方式销售80余支,获利6000余元。
  经审查,云龙区检察院认为,蒋某、陈某、赵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刘某参与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超过30万元,且以销 售假药为主要生活来源,侯某犯罪情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满释放未满半年又犯新罪,均有逮捕必要,遂依法对五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表示,国家对药品的新药研发、生产原料、生产工艺、运输贮存均有严格规定,蒋某生产的瘦脸针为注射用针剂,且未经临床试验,收货发货均通过快递进行,不符合药品运输的条件,对人体存在很大安全隐患。